人民陪审员职能问题研究

来源: 2018-09-15 15:26

摘 要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能改革是陪审制改革的一大亮点。本文打算从实证角度分析试点法院陪审员参审职能改革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问题,为陪审制度的全面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 参审职能 事实审 法律审 事实认定 效力

作者简介:吴丽娟,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91

人民陪审制度对于促进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存在很多问题。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授权10个省进行陪审员试点改革。最高法和司法部出台《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行全面的规定,为试点法院的提供了基本的改革方向。《实施办法》实施快两年了,取得了一些成果并积累了许多值得推广的经验。但是,试点法院的陪审员参审职能改革仍然面临诸多困难。笔者打算对试点法院陪审员参审制能改革进行实证考察分析。

一、全国范围内陪审员参审的整体现状

由于笔者能力有限,所以仅选择十个试点省法院作为考察对象。从2015年5月《实施办法》和《试点方案》颁布后,各试点法院开始陆续实施陪审员改革。由于各试点法院开始实施改革时间不一致,为了方便统计,因此选取2014年和2016年各省试点法院作为改革前后的样本进行比较。从统计的数据来看,改革前和改革后各省五个试点法院的陪审率变化不一。总的来说10个省份2014年和2016年的总参审率没有多大变化(参见下表1)。

广西省、陕西省和江苏省的试点法院参审率变化不大,波动幅度大概在3%左右。而北京市、黑龙江省、重庆市、河南省和河北省的試点法院参审率变化很大,特别是北京市的试点法院参审率2016年与2014年相比下降了大约45%左右。

黑龙江省的试点法院参审率2016年比2014年上升了33%。

二、 参审机制运作分析:以N市G区法院为例

J省作为首批陪审制改革的试点省之一,其中共有2个中院和3个基层法院被列为试点法院,笔者将这N市G区试点法院作为考察对象,对参审范围实际情况和陪审员的实际作用进行分析。

(一)参审范围实际情况分析

根据《实施方案》第12条和13条的规定,可以将刑事案件大致分为二类:一是原则上必须适用陪审制的案件,即“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和“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二是被告人自行申请人民陪审参审的刑事案件。

J省N市G区法院在第一类原则上必须适用陪审制的案件中增加了“公共安全、医患纠纷和乡规民俗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2016年N市G区法院共计805件刑事案件,其中适用陪审制的有292件,参审率达36.3%。根据调研数据统计,只有玩忽职守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抢夺罪案件没有使用陪审制,其它案件都有使用陪审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罪、抢劫罪的参审比率都达到100%。

其中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比如贪污受贿案件,只有一起案件未使用陪审制;组织领导传销案件陪审率高达100%。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比如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陪审率都达到100%。可以看出N市G区法院对于第一类原则上必须实行陪审制的案件,试点情况比较好。但是,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未使用陪审制,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参审率只有27%。可见对于“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于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实践中很难把握,完全由法院自由裁量。《实施办法》虽然也赋予了被告人选择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审理的权利,但是G区法院的292起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中未发现一例刑事案件是被告人主动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从实际参审范围分析来看还存在大案少用,小案常用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以外,均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这一规定将参审范围扩展到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这就造成一些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案件普遍使用陪审制,比如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和寻衅滋事罪等。

(二)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情况分析

《试点方案》第5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为了探索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改革,G区法院制定了相关的具体实施方案。如讨论合议规则,在案件事实评议阶段规定了陪审员先于法官发表意见的顺序,避免了法官对陪审员的影响。案件事实部分由人民陪审员、法官共同决定。在法官指引规则方面,G区法院规定了5条法官指引规则。(详细情况参阅南京市鼓楼区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从采访的内容来看,法官们都表示关于事实与法律的具体划分在实务中很难把握,但是陪审员参审职能的改革仍然受到司法界的好评,从下例采访1-3中可以有所感受:

采访1:N市G区法院陪审员陈某表示:“以前大家都说我们“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其实我们冤枉啊,庭审时,法官从不问我们有没有问题要问,现在不一样了,庭审时法官会主动鼓励我们发言询问。”

采访2:N市G区法院陪审员王某表示:“陪审员参审职能的改变,使得我们有了事实表决权,以前我们不熟悉法律,在法官面前不敢“班门弄斧”,现在不同了,合议时我们只要发表事实意见就行。法律问题不需要我们操心。”

采访3:N市G区法院法官表示“陪审员参审职能改革,更加符合陪审员的实际情况和审判规律。”

然而,事实与法律首先从审理程序上很难区分,我国目前定罪与量刑程序不分,司法实践中事实审与法律审往往同时进行。其次在实体法方面,事实与法律相互交织,不可分离。案件事实的认定,不仅是证据证明的问题,更是法律对事实的评价。比如,到贪污贿赂犯罪,对主体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性质的判断;行为人盗窃重要通信设备的行为判断,是盗窃还是破坏通信设备;抢劫和抢夺、盗窃转化为抢劫等概念的判断等等,这些都涉及到法律的适用。G区法院的邓法官表示:“启用陪审员参审的一起诈骗案件,在合议时对于被告人刘某虚构XXX工程项目需劳务分包的事实,与被害人李某签订劳务分包的合同,骗取保证金10万元的行为,有的陪审员认为是合同诈骗,有的陪审员认为是诈骗罪,这时就需要法官向陪审员梳理和解释,因此我们的工作量很大大,诉讼效率低。”改革要求区分事实评议和法律评议,但是在实践中合议时无法明确区分评议范围。G区法院王法官表示:“陪审员参审的一起挪用资金的案件,被告人挪用公司资金232万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被告人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并取得公司的谅解,合议庭法官的量刑建议是2年3个月有期徒刑。但是陪审员说他之前陪审过挪用资金的案件,涉案金额270万,案发后挪用资金也全部归还并也取得谅解,法院只判了2年。陪审员认为我们量刑过重。我们觉得挺有道理的,最终判处被告人1年8个月有期徒刑。根据类似判例得出的观点,合议时既包含了事实也包含了判例。因此,事实评议与法律评议在合议时很难区分。”

(三)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效力分析

《实施办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但这种事实认定模式并没有为试点法院指明这种事实认定模式下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如果陪审员在事实表决中对占多数意见,那么这种事实认定结果对职业法官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有约束力,具有何种效力?如果案件事实认定对职业法官具有约束力,那么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法官基于陪审员认定的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那么错案责任应用谁来承担。如果事实认定对职业法官只起到参考性作用,即法官对事实认定的结果采纳与否,拥有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审,发挥陪审制的司法监督功能。

另外,陪審员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具有终极性。即人民陪审员认定的案件事实能否被上级法院所否定或者推翻? 这也是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效力问题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我国刑事二审采取全面审查原则,上级法院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这样,人民陪审员在一审程序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在二审时可能会被职业法官所否定,人民陪审员的案件事实认定效力会在一定程度上落空。如何合理确定事实认定的效力是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改革所必须直面并作出回答的问题。

三、结语

陪审员参审职能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相关配套措施实施。需要制定合理的事实认定规则和合议规则;需要加强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需要建立陪审员权责统一机制等等,这一系问题是职权改革必会面临的问题。因此,需要顶层设计为试点改革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南京市鼓楼区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胡夏冰.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人民陪审制度改革.人民法院报.2014.

[3]孙长永、周媛.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实证研究.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16(2).

[4]向前、陈莉.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改革的困境与出路.法律适用.2015(11).

[5]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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