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权利价值

来源: 2018-09-04 10:13

摘 要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其所弘扬的价值追求不仅是该学说的核心内容,更是为西方文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观念的解放,这些价值观念本身所包含的一些弊病也逐渐显现出来,导致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9世纪发展到顶峰的同时也遇到极大的困境。本文将重点从权利的视角简要评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价值追求并试图找寻历史与现实的结合点,力求探索这些价值追求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自然法 权利 价值 评析

作者简介:刘通,山东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94

一、学术综述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哲学的滥觞,在西方文明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大胆开创的价值追求更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对人权、民主的呼声很高,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希望能够以法律初学者的视角以较通俗的语言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价值追求进行评析,试图从源头上为中国的改革寻找出路。

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当下社会仍有很大的影响,历来成为学者们重点研究的对象。对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权利价值追求的评价褒贬不一,综合目前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就肯定方面来说,其打破了宗教和神学的束缚;弘扬了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观念,在国家公权的观念中引入了公民个人自由的概念,其强大的先进性极大地解放了社会和人们的思想; 是资产阶级革命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就弊端方面来说,它的理论过于抽象,以致于在完成了革命使命之后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时失去了效用;过分强调理性,混淆了理性同事实、价值的界限,自然法所依据的理论根基随着科学的进步越来越受到动摇;在法的正当性和道德的约束性之间缺少有说服力的联系。

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我认为对自然法权利价值观念的研究应更加注重对权利的界定。以上观点中所认为的弊端大多由于权利概念模糊导致的,那么到底什么是“权利”?公民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享有“权利”?“权利”的限度是什么?国家和公民权利的“界限”在哪里?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讨。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权利方面有重大突破,但此“权利”也有相当大的局限性。我们应找寻一种“权利”的正确行使途径,以史为鉴,使对自然法的分析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二、主要观点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从法哲学的层面上讨论本源意义上的权利问题,在本体意义上将权利视为个人行为自由。并随着其理论思想的不断发展,逐渐在其权利思想中融入理性。但尽管如此,此种权利仍具有局限性,古典自然法学派虽然关注民意,但倾向于关注多数人的民意而忽略少数人的权利,发展到极端可能导致群众专制和集体压迫。 从另一方面来看,权利也并非仅局限于公民个人的权利或局限于国家集体权利,因而一味地强调公民的权利而忽略国家权利和社会秩序或为国家权利而挤压公民个人权利的做法均不可取。因此,我认为对于个人权利的来源以及依据问题的探讨,要在国家建构的广义框架下从本源意义上进行研究,在兼顾社会自由和社会秩序、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价值的前提下讨论权利问题。只有处理和把握好权利的问题,才能从大的范围视角更深层次地探讨以“权利”为核心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价值追求。

三、具体论述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背景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与发展同欧洲大陆对封建主义的世俗秩序和等级制度的攻击运动是分不开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观可追溯到古希腊,后经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等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兴起和思想浪潮的推动而不断的发展完善。17、18世纪由于种种原因,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此时形成了法学派别,此时,其面临诸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理论问题则是理想国家的建构以及治理方面。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权利探讨的背景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们由个人权利到国家公共权力,出现相关的构建学说, 古典自然法学家通常意识到,一个社会的稳定出来要遵守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条例,必要的个人自由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有关事实上看来,这两者并不能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因此,要呈现出理想国家的稳定状态,就必须将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利这两者相结合,而国家公权与公民自由的分界问题则是保证这一结合的最基本的问题,早前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描述了理想城邦的治理模式,提出对被统治阶级实行私有制、男女平等先进观念,这些观点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而法国学者布丹也早在16世纪论证了国家公权存在的必要性和把主权作为国家公权存在的根本形式的观点。因此,真正需要自然法学派学者论证解决的是关于个人权利自由的内容和界限问题。

(三)主要代表人物的权利观

霍布斯认为:人的自然天性畏惧死亡,自然规律决定也同时要求人全力保全生命;此观点复合自然规律, 人类往往都比较惧怕死亡,根据自然的相关规律,人类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可以采取相应的手段来应对解决问题,这也是人类唯有的自然权利。

卢梭认为人类存在许多不平等现象,这些现象导致人类的痛苦,针对此类问题,他探讨的出发点是以人性本身,在《社会契约论》中论述了法律以及自由权利平等,人民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保障了其自身的权利,所以,此观点体现出了自由和法律是一致的。

洛克认为国家和政府的职责是保护人们的生命权和各种自由权利,每个人只是放弃部分的权利交给全社会,而不是放弃全部的自然权利;每个签订社会契约的人是将权利交给了全社会而非个人;缔约者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四)自然法权利价值的实践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价值追求被运用于实践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权利观念极大的影响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古典自然法学在理论上摧毁了宗教神学以及封建君主专制所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宗教神学观以及君权神授,在中世紀的欧洲 ,宗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唯一的意识形态则是宗教 ,神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及其权威,君权神授观念盛行;而古典自然法学家主张的权利价值则成了英、法资产阶级革命的无声先驱。其二,在实践上,古典自然法学说在资产阶级完整的组织革命力量进而完成革命胜利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由、民主、平等的权利思想恰好处于教权、王权双重统治之下的广大人民所不曾拥有的更是广大人民正在企盼的;渴望自由,向往民主,追求平等,对理想的王国的建立,将广大受封建君主专制压迫的人们,其中包括资产阶级在内人们,全部在革命中团结一致,而且为最后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起到坚强的后盾作用;再次,现在资产阶级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等都仍然是自然法学的产物。这些实例有力的证明了自然法权利价值的先进性和在实践中的巨大作用。

四、总结及展望

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权利概念的研究成就是巨大的,堪称西方法律和哲学发展的先驱;但由于其对于权利概念、内涵、权利依据等方面缺乏一定的解释,古典自然法学派追求的权利价值需要继续深究和完善;因此,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权利的具体概念和范围的界定还需要进一步的加以研讨,为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也须进一步的在根源上追问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权利价值存在相关局限的原因。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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