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来源: 2018-09-04 05:25

杜晋国

摘 要 在现代诉讼民主化、科学化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司法实务中,司法鉴定已经成为诉讼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司法鉴定在公益事业领域的延伸与拓展也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很大关注。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水平仍处于试验探索阶段,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从制度到体系建设还很不成熟,不能很好的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中较为滞后的一块。在为广大弱势群体维权提供鉴定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制约着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积极功效。这迫切需要从相关责任主体、经费保障制度以及相关立法工作推进等方面来解决我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问题,进而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 司法鉴定 法律援助 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41

一、我国加强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建设的必要性

(一)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需要

新《刑事诉讼法》出臺后鉴定意见成为了法定八大证据之一,司法实践中将会把鉴定意见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量,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使得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得以提升,鉴定意见本质上属于专家意见或专业性结论,从而也使得其在法官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现行诉讼法下“谁主张谁举证”为我国最主要的诉讼原则,在绝大多数自诉案件中,当事人提起诉讼后,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备法院立案时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应有证据,法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将不予立案。即使当案件进入诉讼中后,相关诉讼证据作为完整证据链上的一环也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佐证。现实生活中,社会鉴定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以营利为目的,追逐相应利润无可厚非,而且近年来司法鉴定服务不再作为法院的法定义务,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司法鉴定的成本费用均由当事人承担,据相关数据显示鉴定费用亦有攀升之势,因而导致许多特殊困难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济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当自己的诉讼请求和权利主张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服务获得重要证据进行支撑的情况下,导致的后果则是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公正的司法保护。因此,从扶贫助弱的层面来讲,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需。

(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要求

国家法律援助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建立和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中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体制机制,从宪法层面来看将有利于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好的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箴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这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这一规定为我们建设和完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贫富差距问题突出,一些经济困难的公民在没有一定鉴定援助的情况下,其所追求的诉讼利益很难得到实现,此时就会使社会矛盾进一步加深,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可以看出通过相关立法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全方位的规定和细化,不仅是现实国情所需,更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完善的内在需求。

(三)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发展建设的目标也是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把握时代脉搏,以公平正义作为发展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截至2010年基本形成,但其发展并不完善,如法律援助体系中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就有待提升。在司法实务中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有助于司法活动顺利开展,同时也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为弱势群体而生,为公平正义而来,这一制度从形式到内涵全方位地遵循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和深化。完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我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立法滞后

我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晚,与法律援助实践相比相对落后,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援助法》, 鉴定援助大都散见于《法律援助条例》、《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 等规章性文件中, 立法现状零散混乱, 与“诉讼领域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不相适应。此外,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是目前法律援助方面的最高“法”,立法层级较低,因此亟需制定统一的国家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出台一部完善的专门法律援助法。

(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责任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法律规范对于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缺乏明确的界定与划分。作为司法鉴定义务主体的国家和政府,在鉴定援助经费的提供和保障方面,未尽到合理性义务。实践中鉴定援助案件通过司法行政行为指派到鉴定机构后,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并未得到合适的补贴,作为中介性组织的鉴定机构最终承担起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重任。此外,我国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作为最主要的监督主体,对援助鉴定机构的指派,鉴定人资格的审查,鉴定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都不是很到位。同时作为鉴定援助实施主体的司法鉴定机构,也未建立起完善的计量认可标准和实验室标准,鉴定质量得不到保证。

(三)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到位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援助工作,除了要付出相应的智力劳动外,还需要承担检验鉴定所引起的经济成本,这就要求必要的援助经费进行保障,甚至有的时候援助经费的保障程度成为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能否开展以及开展成效的决定性因素。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一规定要求我们的政府对于法律援助要从政策、经济等方面做好引导、支持与保障工作,如通过必要的财政资金投入助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现实生活中由于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法律援助体系缺乏立法根据,因此,有的政府就据此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排除出自己保障范围之内,进而认为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义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费用均应由鉴定机构自行承担,政府不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鉴定援助经费保障不到位,将会使得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很难展开,即使提供了鉴定援助,鉴定援助的效率和质量也难以保证。

三、我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的构建

(一)推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国家统一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当前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进入瓶颈期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完善的立法作为支撑,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无法可依。因此,我们需要加快推进立法工作,让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有法可依,对制约和影响当前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因素做出明确而符合实际的科学规定,诸如机构、经费、人员等,通过立法,明确国家政府在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责义务所在,细化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援助主体、援助对象、援助范围、援助经费来源等问题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在国家层面应当出台系统、全面、统一可行的法律法规,如应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相关规定也应做必要调整与修改。此外应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修改为《司法鉴定法》,这也是很多专家学者、司法鉴定人以及司法行政管理人员的心声与希冀。通过立法确立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理诉讼利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主体责任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包括义务主体、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政府在鉴定援助工作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承担着经费保障和科学管理两大责任,是鉴定援助的义务主体。通过相关立法将政府在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定位及其责任予以明了化,使得政府对鉴定援助的政策保障以及财政支持有法可依。作为鉴定援助实施主体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做到依法鉴定与科学鉴定相结合,建立起完善的计量认可标准和实验室标准,提高鉴定意见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熟悉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业务的专长,加强对援助鉴定机构的指派,鉴定人资格的审查,鉴定过程等的监督管理,对于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制止和处理,让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做到科学鉴定、便民利民鉴定。

(三)加大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力度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以及经费补贴是司法鉴定援助程序的整体支撑。司法鉴定机构集“公益性”与“盈利性”于一身,如果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完全站在公益角度提供免费鉴定,即不合情又不合理。因此在我国进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设计时应主要包括国家政府、行业社会和私人三个层面,形成援助经费多元化、可持续供给,为经费运转体系注入活力。国家政府层面可以从财政拨款、财税优惠两方面入手,在政府预算中单独开列出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费用这一项,并且在经费的拨付与使用上要和法律援助经费相区分,在发展初期,财政资金投入应大一些,在发展较为成熟后,资金投入可相应减少,由政府单一资金来源向多渠道筹集转变。考虑到司法鉴定机构在提供鉴定援助时的经济承受能力,除了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外,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考虑对鉴定机构进行财税政策上的倾斜,如税收减免等。这一方面保障了司法鉴定机构正常的运作与运转,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其提供鉴定援助的积极性。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具有公益性质,因此我们应广泛接纳行业社会层面的奉献和捐赠,而且我们应在政策上给予行业社会等公益力量以鼓励和支持,为民间社会团体开通绿色公益通道,让社会公益力量为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注入活力,真正实现“社会公益-司法鉴定援助-社会正义”的良性循环。私人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业的捐助也是一个重要的经费来源,包括司法鉴定人、私人基金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等。通过对三个层面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真正让我国的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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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阳春.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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